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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档案类资料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2017-09-22 10:39   审核人:

西工程大档字〔2017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损毁,确保有价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学校的档案建设,保护学校历史记录,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学校鼓励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校友及其家属、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学校捐赠档案类资料,用于学校公共服务事业。

   为进一步完善档案类资料捐赠工作,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及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社会,依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工程大党字〔2016〕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档案类资料包括图书类资料、个人档案和校史资料。

   1. 图书类资料:指各种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古籍、图书、期刊、视听资料、数字化产品等。

   2. 个人档案:指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友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出席国内外重要活动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重要著作、译著、论文、译文及手稿;个人业务自传;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笔记;重要社会兼职聘书;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奖杯、奖章、奖状、奖牌和纪念品;学历学位证书;其他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材料和实物等。

   3. 校史资料:指记录反映学校校园变迁、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成就及重要历史人物的照片、录音、录像、书籍、画册、纪念物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的题词、字画;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它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史料和实物等。

   第三条  捐赠的物品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学校接收捐赠的单位有权对捐赠物进行必要的筛选,对于筛选后认为没有收藏价值的捐赠物,应退还给捐赠人。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主要包括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捐赠物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时间和方式、内容说明等。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品移交给受赠单位。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捐赠人要求保留捐赠物品复制件作纪念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应无偿提供一套复制件。

   第八条  接受捐赠后,受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资料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受赠的物品及其增值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学校报告受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除捐赠人有特殊要求外,学校定期公布受赠物品的目录和捐赠人名单,定期编辑捐赠情况荣誉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视档案数量的多寡及珍贵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捐赠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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