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人字〔2011〕16号
干部档案是党组织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干部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使干部档案完整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现对我校干部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及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范围
(一)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考核材料,组织鉴定及自我鉴定材料。
(四)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均不归档,应由本人保存);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
(五)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任职资格与聘任通知等材料。
(六)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各种政审表,由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七)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八)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党支部考察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九)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嘉奖、通报表扬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十一)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二)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军衔审批表、任免、晋级报告表、转业鉴定;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三)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告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考察考核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十四)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十五)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十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十七)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确诊有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十八)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十九)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二)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
(三)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各类归档材料在报送人事档案室前,材料承办单位应按本文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方可报送。
(四)归档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五)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应按要求及时将材料送交人事档案部门归档。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